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陵园细则

一、 选墓:按等级划分区域和编排,不得挑排造墓。

二、 选定排号确定等级台办理建墓手续,缴清造墓费用。

三、 填写墓碑字样,字迹必须清楚,笔划必须分明,如含糊不清,公墓刻错不负责任。

四、 造墓工程必须委托公墓办理,并负责保修一年,施工期间如墓主要变更,一切损失由墓主承担。

五、 安葬时间,每天上午八时到下午四时,"清明,冬至"前后各六天停葬。

六、 安葬、修墓、代查坟墓,必须出示造墓证书,凭证办理。

七、 墓区不得焚烧物品,严禁鸣放鞭炮,不准乱搬,乱挖石块和泥土,不得攀折花木。

八、 认定墓穴,不得转让或转放他盒,如骨灰迁出,基墓穴由公墓无偿收回,墓石由墓主及时领回,逾期作放弃论。

九、 本墓从发证日期起,满十年后须缴墓地使用服务费,每缴一次为十年逾期不缴者,作无主墓清理。